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下月起实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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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下月起实施
2009年11月13日 05:1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2月1日起,二手房买卖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昨日出台,下月起实施。对于开发商未卖出的房屋,在办理大产权前,由开发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卖房屋开发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出台的《办法》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预售的商品住宅如还未卖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由开发商来缴纳。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即大产权)前,要一并缴纳。今后这些现房卖出去了,再与购房者进行维修资金的过户。”

  该负责人称,以往没卖出的房子往往都未缴纳,导致需要维修时拿不出钱。

  购房人单方即可办理维修资金过户

  “以往,在二手房买卖的房屋过户中,并没有强制要求维修资金的过户。而且有些房子几经倒手,最终的产权人已找不到最初的维修资金缴存人。缴存人与产权人不一致,导致使用维修资金时,产权人没办法行使表决权。”该负责人说。此次出台的《办法》中首次明确,二手房买卖时结余的维修资金要随产权同时过户。该负责人透露,在下一次修改的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加入维修资金过户的相关条款。

  《办法》中对维修资金的过户更加便捷。以往需要买卖双方办理,一些多次买卖的房屋很难找到最初的缴存人。今后,购房人单方持房产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就可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区县管理部办变更手续。

  截至上月31日,北京已累计归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10.94亿元,全市有108个小区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累计划转资金14.58亿元。全市共有149个小区使用了专项维修资金5635.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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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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