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一条高压线让一栋楼“烂尾”4年(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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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衡水:一条高压线让一栋楼“烂尾”4年(2)
2010年01月25日 10: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衡水市电业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事实上,所谓改(供电)线路的意向未获得电力部门认可,也未形成协议,格林公司属违法施工。

  衡水市电业局在2005年3月14日呈送给衡水市政府的报告中称,2004年12月10日及2005年3月13日,该局巡线时两次发现格林公司及另一家地产公司在该线路保护区内建房或取土。由于违法施工距110千伏线路特别近,已严重影响到施工人员安全和电力线路正常运行。为此,该局先后两次向格林公司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其中第二次格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

  记者了解到,协调会上,衡水市电业局副局长胡建昭曾明确要求所有在线路保护区内的施工全部停止。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求,此次协调会虽无法形成会议纪要,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对此事拿出处理意见前不能施工,否则,谁出问题谁负法律责任。

  两部门认为——

  施工证预售证发放均合法

  尽管高压线下的7号楼等施工被叫停,但在2005年4月及此后,衡水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等仍为格林小区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衡水市建设局监理科负责人称,虽然处于高压线下的7号楼存在争议,但格林小区整个项目有20栋楼,已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4项法定条件(即:已办理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资金已落实)。衡水市房管局稽查科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依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发企业具备预售条件后,该局无权拒绝发放预售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48位购房者与格林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04年年底、2005年4月、5月至10月间。姚先生等人对记者说,7号楼在2005年3月中旬就被叫停施工了。截至发稿前,记者数次联系格林公司,对方始终未进行回复。

  记者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去年12月16日呈送给该市政府《关于永兴路南侧地上高压线迁移费用的报告》中看到,该局已协调相关部门对线路迁移费用进行了测算,并拟定了费用分摊方案。有关人士称,如果这一报告得到批复,格林小区7号楼有望继续施工。

  ●律师建议

  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纠纷的出现,实际是相关部门的 “先行政行为”未完全履行,导致“后行政行为”目的不可实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据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一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需要支付日万分之三的钱款作为违约金,具体期间为“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此外,买受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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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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