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入住公平之难 申请条件仍受制于多道门槛(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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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入住公平之难 申请条件仍受制于多道门槛(2)
2010年04月06日 10:1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低违法风险背后的利益躁动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规定,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据了解,北京、深圳等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仅需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10年2月,北京二手房的均价已经逼近19000元/平方米,北京市民张女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即便以后几年这一价格保持稳定,住户到时转手一卖,每平方米获利也可上万元。就算要交一定比例收益,一套超低价格买到的房子也可获益数十万元,这样的生意谁不想做?

  在地价推高房价的现状下,经济适用房背后隐藏着巨大利益的同时,相应的监管和惩处却不到位。

  武汉市在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已购住房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回购,并提请相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人依法处理。

  与经济适用房带来的利益相比,这种监管惩处力度显得过于宽松,瞒报、假报、转移财产来获取经适房的行为违法风险过低。对比之下,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鯢俭夫妇因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在2007年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定诈骗公共福利罪名成立,并被判处11个月徒刑。

  正因为如此,不少民众对一些地方针对骗领经适房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持有异议。多位受访居民认为,光校正错误是不够的,对于骗领行为,就应当让那些骗子们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处罚之痛,让其蹲大牢,让其面壁思过;如果查实把关者有监守自盗的行为,不仅要让他们从此失去公职,而且要受到更多惩处。

  针对香港与内地的差异,长期关注保障性住房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卫民对本刊记者表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漏洞,原因在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另外,在住房保障领域,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政府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再加上城市面积相对较小,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也很明确,执行起来就比较规范。内地还得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来摸索自己的管理模式。

  监管机制的乏力与缺失

  据本刊了解,陕西省2010年加快了廉租住房的建设;其中在健全机制方面,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开展低收入家庭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同时健全廉租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相比较而言,目前的多个一线城市缺乏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这一类的信息,审核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在退出方面,目前多个城市更是处在缺位状态。一些城市在“准入与退出管理”的大标题下,缺乏有关退出的实质性规定,有的城市则完全没有退出的明确要求。北京在这一方面作了部分规定,但其执行依赖于已获得资格者的自我申报,真实性大打折扣,而在年度复核方面更不见有此类程序。

  从大的社会环境看,李开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相应的规范标准、管理形式以及发现有人以欺骗手段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如何处理等,都没有较为细致的规定,完全是靠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处理,最后的情况就是鲜有处理。

  二是没有进行住房普查,更多依赖于申报和举报。没有一个总的明细账,也就没有检查的依据。靠举报或者自我公开范围有限,一些漏网之鱼很容易蒙混过关。

  三是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建立,个人收入缺乏透明度。目前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是以个人收入来限定准入条件,但目前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建立,财产并不透明。李开发举例说,“比如说我有几套房,这个是很难查的。我可能会以我父母的名义买,也可能以我儿子的名义买,但要是问我,我确实没有房。我正常上班拿一份收入,我在别的地方兼职也拿一份收入,我在别的地方做顾问也拿一份收入,这些收入很多都是不纳税的。”在工资收入和税收收入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核定某人的实际收入是多少。

  刘卫民认为,监管出现难题,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出现“六连号”或开着豪车去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审查出来以后也几乎没有多大的违约成本。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保障性住房上的违约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规行为的惩处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些需要在立法方面加以完善。“如果让违约成本增加,作为一个理性人,他肯定会减少这种投机心理。”

  曹建海建议,需要确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建设中的最低比例,应当对未执行此规定而追逐土地财政的地方负责人实行问责制。要强调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性质,淡化交易性质,如果不居住应当由政府收回。在准入方面,需要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的受惠范围。“要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有利益和权力就会有人寻租。在蛋糕已经比较小的情况下,再存在着分配不公那就更不合理了。”(记者王仁贵实习生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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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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