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占地超过700亩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该听谁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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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占地超过700亩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该听谁的?
2009年05月07日 09:32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项本该利国利民的水电工程,却因为其中在征地、开发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而使当地失地农民产生争议。其中对于补偿标准的价差更令失地农民颇感困惑。

  这项被称为广润河流域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项目所在地是湖北省建始县。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开发商是湖北广润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注册资本是2240万元,股本组成是:湖北省国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232万元,占55%;建始县电力公司出资896万元,占40%;恩施州电力总公司出资112,占5%。

  从这一股本结构看,国有资本占据了一定的份额。而在当地,记者也印证了这样的说法。记者在广润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访时,一位工作人员肯定地说:政府占40%的股份。

  记者又在建始县电力公司核实此事时,经理办公室的一位同志说:“县电力公司是国有企业,资金也是国家的。”他的这种说法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外经[2004]1070号文件基本一致,该文件在项目的“投资和资金来源”中指出:“其中建始县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负责出资6000万元国家资本金。”

  国有资金占有一定比例,按说在补偿方面应该不存在太多扯皮问题。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了解到,建始县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年产值640元×16倍。但是,记者同时发现,2005年4月1日起实行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中明确写道:建始县属于五类地区,年产值标准为800元/年。

  4月23日,建始县方面给本报发来《建始县广润河流域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征地移民等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称:“鄂政发[2005]11号文第一条明确指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不适用本工程。”

  国务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但是,该文件在“征地补偿”章节中并没有逐一列举各省的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根据国家这个文件精神“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在该工程开工之前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应该适用该工程。

  业州镇桃树坪村民对记者说:“每亩相差160元,整个工程正式批的土地是780亩,实际占了1400多亩,光这一项,广润公司就省了20多万元。”

  同时,记者还发现,该项目还存在用划拨方式向商业开发性质的项目供地、项目涉嫌“少批多占”和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本报将对此继续给予关注。

【编辑:刘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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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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