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用做业主活动室的公共配套房,却突然被开发商低价卖给大厦一名业主并责令活动室搬迁。为此大厦的105名业主集体起诉开发商和买活动室的业主,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和买公共配套房业主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判决买卖无效。开发商和买配套房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等105名黄金大厦的业主诉称,黄金大厦A座1层G1和G2号房是小区公共配套用房,禁止出售。彭女士作为黄金大厦业主之一,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开发商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于2006年11月24日以每平方米1000元低价购买这两处公共配套房,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
据悉,2007年3月1日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该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由该公司股东珠海市中南石化企业集团厦门公司(下称中南石化厦门公司)、厦门华南实业集团公司(下称华南实业集团)按原出资比例承接,同年3月13日厦门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被注销。
中南石化厦门公司、华南实业集团和彭女士于是成了被告。业主们请求湖里区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南石化厦门公司辩称,G1和G2号房属于自有待售房,并非王先生等人所称的小区公共配套用房,所以卖房合法有效。
华南实业集团没有作出书面答辩。彭女士则表达了和中南石化厦门公司相同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14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黄金大厦B803室业主投诉的回复》中,已明确写着G1和G2号房是无偿向全体业主提供的公共配套用房。法院认为,黄金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已明确把这两处房屋提供给黄金大厦业主作为公共配套房使用和交付使用,所以黄金大厦业主对G1和G2号房享有合法权益。该公司和彭女士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明显低于2006年底厦门同期房地产交易价格,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黄金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接到一审判决,中南石化厦门公司和彭女士随即向厦门市中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王先生等105名业主的诉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薛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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