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获赔13万
2008年07月14日 17:48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因所购房屋日照时间严重不足,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的三户业主,将开发商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日前判决华清公司分别赔偿三位业主房屋采光权益损失13万元。
2005年,张女士等三位业主购买了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的商品房。入住后她们发现,房间整个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在冬至日前后根本没有阳光。于是,张女士等人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投诉,得到的答复是,该委已在规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指出,开发商在销售2号楼时,须向房屋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张女士等人认为,华清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其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构成恶意隐瞒、欺诈,致使其所购房屋采光严重不足,房屋价值相对贬值,因此提出索赔。
华清公司则认为,他们在销售时并未隐瞒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且张女士等人在购买房屋时,该楼结构已经完成,完全可以看到实际房产状况,因此该公司不同意赔偿,但表示可以接受退房要求。庭审中,张女士等人就其房屋的日照情况及资产价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因华清公司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建设施工图纸,致使鉴定未能顺利实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清公司未能按照规划部门的特别提示,将建筑物现实存在的建筑间距及日照方面的影响情况告知原告,系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此前提下,华清公司就房屋采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因华清公司不予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据此,法院推定张女士等人主张的采光权益受到损害事实成立,华清公司应对该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记者张蕾 通讯员李慧)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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