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民宅基地房屋可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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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农民宅基地房屋可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商
2009年02月10日 15:21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经营场地是创业者的主要成本。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市工商部门昨天推出了《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促进就业8条意见”)。其中5条创新登记方式,解决了不少创业者的“经营场所”难题。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这5条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创业人群——

  - 支持创意产业配套服务者登记注册。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创意产业集聚区中可以有不超过园区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提供者,工商部门对此类企业也予以支持。

  - 简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 农民宅基地可经营。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 流动个体户登记“联系点”。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

  - 在家办公集中登记。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允许其在区县政府提供的场地中集中登记,如登记在乡镇街道的招商中心等。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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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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