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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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物业税 广州酝酿调高税额标准
2007年11月30日 16:42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深圳市最新宣布,停征“土地使用费”而改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广州的情况怎样?”“听说个人也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物业税是不是一回事?”广州市民对此议论纷纷。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税务人士。

  据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非新税种,国家1988年就出台了征收条例,但当时规定,该税种只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深圳由于属经济特区,一直执行优惠政策,未征收土地使用税,只收较低的土地使用费。不过,今年起,我国施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仅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还将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随后,各地纷纷根据新《条例》调整各地区的税额标准,深圳也随之将费改为了税。

  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因为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尚没有批复,因此,目前仍未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今早有传媒报道,调整方案有望12月份实施,届时,广州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将相应提高。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1989年省政府颁布的《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不过,对于个人出租屋业主来说,因为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高两倍为新《条例》规定,因此,广州新的税额调整方案出台后,所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出租屋业主,纳税额都会有所增加。

  那么,以后会不会对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房屋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该人士表示,虽然在理论界有学者讨论过,但在可预见的未来还看不到这种可能。况且,现在国家探讨开征物业税,如果开征物业税,已在征收的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以房屋或土地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肯定要统一纳入到物业税中。

  还有税务专家指出,物业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有区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虽然物业税也含有这方面的功能,但是,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是根据土地位置的不同、以每平方米确定的数额进行征收;而目前多数国家开征的物业税,其征税对象不仅有土地,还有房屋,是按照土地价值征税。(严丽梅)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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