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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受遗赠土地不登记也有法律效力

2008年01月04日 09: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土地登记办法》昨日公布,2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原《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动体现为:《办法》删除了《土地登记规则》中关于证书查验、申报地价、不登记按非法占地、违法占地处理等的规定,明确了依法转让土地的时候,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受遗赠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该《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等,纳入土地登记范围。专家指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让每一块土地都拥有合法的“户口证明”,有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专家指出,在未实行全国范围的土地登记前,任何单位都可在全国各地买土地,但国家并没办法迅速掌握某行业、某单位确切的土地利用状况和供应情况。所以,尽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登记体系十分重要。

  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率已达8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达5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率达73%。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纳入登记范围,原来土地登记规则也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该《办法》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

  《办法》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则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土地权利的变更、注销等都需依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此外,过去由行政机关包办的地籍调查测绘等事务,不再是行政机关的分内之事,土地登记必需的相关资料要由申请者提供,即自我举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记者 王婷)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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