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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3月06日 10:4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评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日前经过了市政府审批,并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公布。根据该《办法》,我市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标准购买一套,购房5年内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出租、出售、赠予和抵押。

  该《办法》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和房源归集渠道,并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与配售上,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根据该《办法》,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已婚的申请人须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将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逐层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

  该《办法》规定,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管理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买受人享有有限产权,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予、抵押;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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