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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合同5月施行 共用设施收益归业主

2008年04月24日 16:05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经过征求意见、公开论证等诸多环节,前后历时1年多时间,涉及北京市民千家万户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天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之间签订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签订,并上报市建委予以公示。《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或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老物业撤离须提前3月通知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给物业交接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原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物业承接的,原物业应当继续按约定提供服务,物业费仍由业主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或是在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区域的,均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物业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文本中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从开发建设单位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提供了“包干制”或“酬金制”供当事人选择。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等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装修不得乱收费

  物业公司应与业主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物业应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住宅经商按商业物业标准收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代收公共服务费不能收手续费

  物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物业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

  物业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并可用于分摊到户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大会表决的其他用途。(记者 杨滨)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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