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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引发个人还贷难题 央行速谋房贷应急对策

2008年05月19日 16:51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震灾引发个人还贷难题,专家呼吁各方协力御风险

  央行速谋房贷应急对策

  四川地震的余波正冲击金融业信贷难题。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毁坏,贷款者无还款能力,或贷款者已遇难,按揭还款应如何进行以及个人信用卡还款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和争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日前也表示,央行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研究灾区按揭还款等问题。

  记者走访了银行、保险和法律界人士了解到,银行因地震调整房贷政策可能只是应急措施,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后由突发风险引发的问题将更多,银行还需建立完善的应急系统,并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抵抗风险。

  还贷与否视情况而定

  中信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按揭贷款银行和贷款者签订两个合同,主合同是借贷合同,还有一个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银行仍会继续追索贷款人的剩余贷款。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皓说:“银行的上述说法在法律上是得到承认的”。

  但这只是地震中个人信贷的一种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专家郭锋表示,如果贷款人在此次地震中遇难,房子也毁了,那么合同自然解除。贷款人剩余贷款无需继续偿还。而银行方面人士也证实,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会把这笔贷款当作坏账处理,银行承担风险。同样地,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如果刷卡者已遇难,银行也只能作为坏账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贷款人遇难了,但房子还能继续使用。那么银行可以跟贷款人家属协商,如果家属还要这房子,那么家属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家属如果不要,那么银行就有权收回房子。

  但银行人士也表示,在此次地震中,有些贷款者即使生还,但已经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也只能要么继续追索,要么当作坏账处理。这也要看政府和银行方面的态度。

  银行出台还款应急措施

  针对此次地震灾害,记者了解到,银行方面可能会跟贷款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还款事项。同时银行也会根据央行和政府的指示精神调整房贷。但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之前未有先例此种情况较少,同时还需考虑其他突发灾害影响情况,而且央行的这些政策并非孤立,需要跟其他部门的救灾应急制度相配合,因此央行目前还在协商中。

  记者在走访中获悉,不少银行已出台应对措施。中信银行对信用卡还款实行延期,民生银行则对在催收中因受地震影响无法还款的客户,将一律予以停计息费。农业银行则表示,将允许受灾客户贷款合理延长;对灾区重建家园的住房按揭贷款合作额度全部授权二级分行审批,额度内住房按揭贷款由县支行审批发放;对恢复自救的个别客户新增贷款超授信理论值的,在落实担保后报省分行审批。

  保险应提供再生能力

  专家认为,银行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协力共御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表示,保险公司应有责任承担灾难风险。他表示,现代交易关系已经不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是由金融机构参与的多方法律关系。现代保险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商业风险的社会分担,尽最大可能为市场主体和公民提供再生的能力。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财产保险,那么地震过后,消费者无须承担买卖合同义务,但可在保险合同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但记者从银行和保险公司处获悉,目前常见的房贷险其实不保房子在地震中损失,而贷款人也很少购买这种险种。贷款者不愿购买这种保险除了保险范围狭窄之外,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也让他们接受不了。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的房贷险包含还贷保证险。这类保险对贷款人在贷款期间内产生的意外提供保障,如果是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房屋抵押贷款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替贷款人还款。另外寿险公司开发的带有还贷性质的两全型保险,这类保险保障的是还贷者的意外和生存,如果在还贷期间,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不幸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会代为偿还,若保险金还有剩余,还可付给房贷者法定继承人;如果贷款结束后贷款者安然无恙,也将获得一部分还本的保险金。

  据记者了解广东市场只有人保、平安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房贷险把还贷保证责任纳入主条款,保障还贷人的信用风险。需要指出的是,贷款者因地震身亡,保险公司能代为偿还贷款。但房子因地震受损,保险公司则免责。律师江皓认为,这是对银行有利的险种,但投保人却要承担全部保费,这使得投保人不愿投保。

  江皓认为,贷款人、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比较灵活地协商,即使现在的房贷险不能保障地震灾害,但还有其他险种可保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据记者了解,目前部分外资银行如东亚、恒生等的房贷投保一般会拓展地震条款。

  地震凸现巨灾机制缺位

  针对震区损毁房屋是否需继续缴纳房贷问题上的两难,以及人身、财产保险覆盖率低的现实,日前保险界专家再次呼吁尽快由政府牵头,建立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居民个人共同参与的巨灾防范和保障计划。

  据了解,由于地震带来的赔付风险过于集中且金额巨大,国际通行做法均未将地震造成的居民住房财产损失纳入赔付范围内。因此房屋贷款人也无法通过购买房屋保险的途径转移灾害造成的房贷风险。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表示,未纳入财险赔付范围并不意味着灾害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没有解决途径,日本、美国等灾害多发国主要通过政府建立巨灾保险计划降低灾害对居民财产损失的影响,目前我国建立相似计划的条件已经成熟。

  申曙光教授认为,各国经验均表明在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组织和主导作用。一方面可通过中央财政划拨、地方财政补贴、居民个人购买相结合方式筹集资金,率先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保险计划中。同时,政府还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引入再保险公司等方式分担风险。(王梅丽 辛灵 董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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