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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住宅节能改造业主负担部分可取公积金

2008年06月19日 09:1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市建委昨天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产权单位负责节能改造的资金,业主负担部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十一五”期间要完成4030万平方米已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200万平米的城镇住宅、25万平米的老城区平房与四合院、75万平米的农民住宅、3830万平米的公共建筑等。

  《办法》规定已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但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等5类改造项目可申请政府部门的资金。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可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同时,对市民关心的普通住宅节能改造费用,《办法》规定,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资金的改造项目,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按规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中售房单位的上缴部分。

  而住宅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改造实施的单位收取现金,个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介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其外墙等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哪些建筑需要改造,将由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提出清单。(记者 马力)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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