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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优先

2008年06月24日 10:25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6月23日,两年前从南疆阿克苏市调到乌鲁木齐工作的李先生特别高兴。因为自治区政府近日决定解除集资建房禁令后,他就可以通过单位在北门附近的空地建职工集资房,解决自己因买不起乌鲁木齐连续高涨的商品房,只得租住别人旧房的困境了。

  据了解,这次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实际上是解除了2006年曾作出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禁令。从而允许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新的《通知》规定: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也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凡是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照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

  《通知》还规定,今年集资建房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数退还。

  为了防止变相集资合作建房,《通知》明确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以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

  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当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记者陆金宝)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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