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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月租超5000元征税6%

2008年06月24日 14:33 来源:深圳晚报 发表评论

  近日买卖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的纳税问题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为此,深圳市地税局在本专栏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答疑。

  1 产权证撤销可申请退还已纳契税

  罗湖区李小姐: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证已经办下来了,契税也交了;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产权转移为无效行为,撤销产权证。请问,无效产权转移缴纳的契税能否退回?

  地税局陈小姐:李小姐,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须缴纳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 月租不到5000元征税4.1%

  龙岗区周先生:我有一套住房出租,请问现在每月要交多少税金?

  地税局陈小姐:周先生,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1.月租金少于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2.月租金等于或多于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3 个体经营者所得税征收有五点变化

  福田区罗小姐:我是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会计,请问,从2008年起,有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何变化?

  地税局陈小姐:罗小姐,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五点变化:

  1.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万元/年(2000元/月)。

  2.从业人员实际支付合理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三项目经费扣除比例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以及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3、4、5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 高层物业占地面积核定有章可循

  南山区黄先生:我公司在深圳各区都有物业,都是高层的写字楼,部分物业无法直接查到实际占地面积,请问该如何计算土地税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黄先生,您好!对于总层数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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