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广州上调住宅首期物业维修金 100平米多交6500元

2008年07月23日 14:14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广州上调住宅首期物业维修金,对象为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

  下月起买套100平米住房维修金多交6500元

  8月1日开始,市民购买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所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费用将大幅度提高,其中高层住宅收费105元/平方米,多层住宅收费77元/平方米,车位、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收费都是105元/平方米。昨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通知,规定了上述内容。

  而此前广州执行的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以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为例,以前只要支付4000元,新规定下则要交1.05万元,即要再多掏6500元了。

  按建筑安装成本比例缴费

  《通知》称,实施的依据是今年2月国家实施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08年2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通知》指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算的2007年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高层(有电梯)住宅为175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为1275元。

  按预售证时间判定执行期

  《通知》明确,并非所有在8月1日后购买的新房都按新标准来执行,只是今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证的楼盘才按新标准收费,而在2月1日前取得预售证的楼盘,即使市民在8月以后购房,也是按原标准收费。

  另外,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也并非一成不变。《通知》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适时调整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未交维修金不得收楼

  《通知》指出,在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首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止尚未出售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强调,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不同时期缴交对象不同

  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交: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交纳的。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在1998年9月30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广州为何选定6%?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按国家规定比例范围选取8%,市民购买100平方米的住宅可能要多交1万多元的房屋维修资金,这对于首次置业者来说压力过大。但这个比例也不宜偏低,“广州台风、白蚁对房屋的损害明显,需要一定的维修资金作为保障,所以选择6%的交存比例符合广州的实际情况。”据了解,北京、上海等地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比例超过7%。(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郑裕鸿)

编辑:蓝玉贵】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