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部分“问题房”经测绘可办产权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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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部分“问题房”经测绘可办产权证
2009年04月30日 20:41 来源:福州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就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部分房屋经测绘可办理产权登记

  去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工程质量单体验收(验收报告由市建设局进行认定)、现已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项目,以及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已入住的商品房项目,因局部存在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问题与要求略有差距而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开发单位或拆迁单位提供现有材料,对房屋现状进行测绘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处理如下:

  1.有关规划竣工审核存在问题的:

  (1)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规划退距略有不足或建筑少量移位、长宽及面积误差等难以整改的规划问题,若无占用规划道路、河道红线的,经规划部门核查后,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罚。

  (2)现状基本符合城市规划,但存在违法加层或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违法加层、少批多建、改变使用功能部分不予确认,其他未违法部分先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规划审核意见作为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凭证。

  违法加层、少批多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的部分,原则上按规划审批要求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若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且通过消防核验及工程质量验收(或鉴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由市规划局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若与主体建筑不同步建设,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审核合格,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的,从重处罚后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违法加层或少批多建的增容部分,属拆迁安置房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规费;属商品房的,按基准地价1.5倍补交土地规费。改变使用功能的部分,属拆迁安置房的,按改变使用功能前后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规费;属商品房的,按改变使用功能前后基准地价差价1.5倍补交土地规费。

  2.对于存在下列消防问题确实无法整改的,综合考虑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后,给予适当放宽:多层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防火间距、消防用水等与消防要求略有差距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用水、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面与消防技术规范略有差距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项目建设时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

  消防部门出具同意办理产权登记的消防意见,同时将消防缺陷告知小区业主并抄送当地街道、居委会,提出消防技术防范措施和意见,指导小区加强管理。有关消防问题,由市消防部门依法处罚。

  3.未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经原设计单位复核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合格后,提供相关复核意见及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凭证,由市建设局对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鉴定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后,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见。未经质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处罚。

  4.对于存在问题而不及时整改,以及个别长期整改不到位、严重侵害被拆迁户或购房者利益造成上访影响稳定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将项目开发建设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法人及股东)的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依据司法手段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对于被拆迁户只持有收款收据而无购房发票的拆迁安置项目,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凭全额收款收据先予办理产权证,同时通知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属市、区、镇(街)属国有或集体企业恶意拖欠的,由税务部门将欠税情况进行梳理后报告市、区政府,市、区政府予以通报并追究开发单位法人的责任。

  安置房转商品房产权这样办

  开发企业负责自行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属出让地),根据项目自身拆迁安置需要,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报预售审批时设定为拆迁安置房(含住宅及商店),在拆迁安置结束后将剩余的房源转商品房销售的,由市拆迁办出具拆迁已经结束的证明、市国土局出具供地方式的证明、开发商保证全部安置并具结后予以按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

  市、区、镇(街)指定的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以划拨等优惠地价方式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2007年3月以前将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且购房户已入住的,按基准地价的1.5倍补交土地规费后予以办理“两权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将此类安置房的数量及销售价格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

  2007年3月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房管局等部门依法对开发单位予以重处;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按市场地价的1.2倍补交土地规费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编辑:刘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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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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