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护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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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立法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护航”
2009年06月26日 11:27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本市实施国家重大举措,凝聚全市人民和各方力量,积极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认真实施《条例》,全力完成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各项任务,将是上海人民对贯彻落实这一国家战略的最好回答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此举标志着本市首个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破茧成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将在新起点上振翅起飞。

  《条例》的制定是上海服务国家战略的必要之举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不仅仅是上海的心愿,更是国家战略及重大举措。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时指出:“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由此拉开序幕。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又使上海屡屡与“金融中心”结缘。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上海推进“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由此进入了“国家战略、国家推动”的新阶段。

  对于实现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国家战略来说,形成一个足以为之服务、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个足以根据其要求、将金融中心建设的“游戏规则”确定下来并使其得到稳妥有序执行;一个足以与之同行、为金融中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意义十分重大。而对于上海来说,如何加强地方立法,为地方层面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翻开《条例》,立法目的开宗明义,“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目标紧扣国家战略,“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法制保障

  制度立基,法为灵魂。许多国家或地区金融发展的历史都表明,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例如伦敦、纽约、新加坡等,都是法制严明的典范。不少外国友人在了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情况时,并不问交易规模有多大、机构有多少,而是问法律制度如何。因为制度健全,基础就好,再加上其他条件配合,规模自然可以上去,机构和其他参与者就会云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不开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至少应包括完备的立法、严明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等,其中立法是基础。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有关金融基本制度及金融业务、金融监管的立法属于国家事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在金融立法方面无可作为。当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遇到一些亟待解决却又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地方立法就应当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自己的职权空间内有所作为。《条例》的出台,正显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面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项全局性工作时,主动而为,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积极态度。

  《条例》的出台,顺应了优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环境的需要,顺应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寻求新突破的需要,顺应了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规范建设的需要。通览《条例》全文,可以感受到这样一种立法精神:既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又努力发挥自身的潜力;既发挥好政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的能力,又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充分依靠市场经济机制的力量。

  推动金融创新,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金融市场体系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条例》设专章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各个方面,如加强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做大做强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和业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金融专业化服务、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作用等作了规范,明确提出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等,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

  《条例》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对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规定,要求市政府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并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条例》还把规范重点放在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这一地方可有所作为的领域。《条例》对有关部门要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等都提出了要求;明确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并规定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条例》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金融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条例》在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前景美好,任重道远。《条例》的出台,为本市实施国家重大举措,凝聚全市人民和各方力量,积极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认真实施《条例》,全力完成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各项任务,将是上海人民对贯彻落实这一国家战略的最好回答。(杨佳瑛)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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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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