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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谁之过(2)

2010年08月19日 18:17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而且当时我老婆生了病,她既然知道这个情况,那怎么还叫我买保险?”胡焕平不满地说道。

  而作为保险业务人的汪桂芝和她的丈夫余传骏却否认知道胡焕平妻子的病情。“我不知道他妻子得了病,不然我们也不会给他家推荐保险。”汪桂芝道。

  对于汪和余的说法,胡则予以否认:“我们都是一个村的人,我老婆得了那么大个病,他们怎么可能不知道?2006年我老婆化疗回家时,他们还带着水果来看望她呢!”而在整个投保过程中,汪桂芝也并未向他询问相关情况,也没有提醒他要如实告知。

  在该人寿安徽省六安分公司舒城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理赔部,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鲜明:“保险合同上都有相关条例,你都签了字了。你说你不知道,怎么可能呢?而且,投保单上都有‘如实告知’一栏。”

  提起如实告之义务,现在的胡焕平还是一头雾水:“我到现在也不知道什么叫‘如实告知’,到底要告诉保险公司什么东西,他们怎么都不问,要问怎么说!”

  相关法律应提请对方注意“如实告知”

  就这次事件,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合同均属格式合同,依此,保险公司应当按本条规定履行其义务。

  虽然保险公司履行说明和询问义务以书面为准,在投保书中关于投保须知一栏中已明确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仍应当提请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免责条款和解除条款及相应内容,进而说明哪些情形足以引发拒赔或拒保。

  因此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当提请投保人注意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要应投保人的要求加以解释。而在此次事件中,业务员并没有给投保人胡焕平进行说明和询问及提醒他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胡焕平无法知道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哪些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所以,就记者调查所见,大量事实表明,胡焕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完全是由于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不规范造成的。

  公司回应资料已归档,会尽快答复

  记者在该人寿保险公司舒城县分公司了解到,由于投保的相关资料因理赔全部已移交六安分公司归档,因此,胡的投保整个记录无从查阅。目前,留在胡手里的保险资料只有一张缴款通知书。

  记者来到了该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公司,见到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由于这个事件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经过详细调查,才能给予答复。

  “对于如实告知的问题,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很多种,有业务员为了提升业绩故意不提醒,也有投保人心里明白却隐瞒不说的,这也就加大了我们工作的难度。这件事我们会联系当地的分公司,尽快处理给个答复。”该负责人说。

  记者在查询《保险法》时发现,第17条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或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尽到询问义务,而不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记者已就此情况向安徽省保局以及省内保险法专家提出咨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陶虎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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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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