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全险”并不是全赔付 险种免赔额要看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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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全险”并不是全赔付 险种免赔额要看清

2010年09月20日 11:4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市民孙小姐刚购买了一辆1.4排量的POLO。在4S店里,听从销售人员的介绍,第一次购车的孙小姐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一套“全险”,四大项外加一个不计免赔附加险,一共花了孙小姐5300多元。“买了全险,只要是出险是不是都能够全部赔付?”孙小姐问记者。

  然而,孙小姐的理解却是错误的。平安产险江苏分公司车险意健理赔部彭晓磊表示,“全险”,不少客户的理解就是出险后能够全部赔付,其实现实中其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当多。

  首先在投保方面。足额投保,投保前预订好车辆的实际价值对后期的理赔非常关键,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基本按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认可为足额投保,如非新车购置价,则视为不足额投保,这样在后期的理赔中面临的将是比例赔付,及最终的赔付金额将以(投保约定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赔偿金额的方式计算;不计免赔,绝大多数的客户认为投保不计免赔就是没有免赔,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免赔是保险人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需要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而在保险合同中这些免赔额及免赔率都是有设定的,所以不存在没有的情况,所以在投保时需要看清所投保险种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其次在理赔方面。责任比例,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责赔付,其被保险人责任比例就是保险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与不计免赔不可混淆,不计免赔仅针对险种约定的免赔部分;绝对免赔,可以直接理解为,该项免赔完全就是需要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且明确列入险种条款内的,所以在投保环节对所投保险种的条款了解非常重要。

  最后,保险合同中附带相当多的特别约定或有其他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记者 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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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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