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积极履行卖方风险提醒义务
专家认为,面对庞大的理财市场需求,银行应进一步开拓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还应加强对风险的警示。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治超说,金融机构作为占有优势地位的卖方,要不断提高产品设计能力,推出适合当前需求的理财产品,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理财产品应提供更为人性化的产品说明,面对客户的咨询,银行的理财专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详细解答客户提问,积极履行卖方风险提醒义务。
老百姓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也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详细了解产品情况,以及合约内容,维护自身权益。
“高收益通常与高风险并存。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投资者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就是预期收益越高,则面临的风险越大。在金融工具如此发达的今天,无风险获取高收益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系副教授蔡伟宏说。(记者 王凯蕾、黄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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