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三:
出具保单后进行核保取消
今年7月辽保监罚〔2010〕27号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财产本溪市分公司在2008年10-12月业务经营过程中,在被保险人不知情、未减少保险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将164笔商业车险业务在出具保单后进行核保取消的方式截留保费943154.58元,用于冲减历史形成的应收保费;采用虚假批单方式注销虚假车险应收保费191872.42元。上述行为构成业务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保财产本溪市分公司原总经理迟宝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保监局责令撤换。副总经理 梁平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漏洞四:
盗用被保险人资料套取费用
今年8月份江苏保监局公布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2009年12月,你公司承保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汇交件,涉及“被保险人”75人,并于2010年1月对上述保单进行了退保。上述保单的承保和退保过程,相关“被保险人”实际并不知情。另外,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在有关保险合同的“汇交件承保通知书”中,明确记载“本公司根据汇交件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已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了个人保险单”,并加盖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但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实际并未印制和签发个人保险单,“汇交件承保通知书”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漏洞五:
投保人缴费后不录入系统
今年2月份,吉林保监局处罚了两起案件,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公司并不将其录入系统。
第一件发生在人保财险公司,人保财险长岭支公司于2008年承保团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67笔,保费收入合计1,122,384.00元。上述保费未全部如实录入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其中以降低费率的方式实际录入系统保费收入合计589,893.20元,未录入系统保费收入合计532,490.80元。公司被责令停止接受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三个月。相关责任人何文广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经查实,2008年8月30日,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承保了客户为程东的幸福阳光A款—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流水号为27005285,保险期限为2008年8月30日至2009年8月29日。你公司实收保费100.00元,承保后未将该客户保单信息录入公司业务系统且保费收入未入账。客户出险后,你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将客户保单信息补录入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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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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