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是否构成受贿是本案的焦点。2006年9月27日,汉国公司副总经理王占汶以运泰公司的名义购置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越野车交给侯明使用。2006年12月,侯明把这辆越野车提供给王新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把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并通过侯明的亲属告知王占汶将车取回。
法院认为,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构成受贿的理由并不充分。王占汶、侯明都没承认这部车是贿送给王新的,且这部车还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王新没有取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支配权。
但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王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记者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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