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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诉中信违规新进展 银监会文件约束力存疑

2010年11月05日 09:3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投资者诉中信银行销售违规事件(本报曾于今年7月报道)又有最新进展。日前,投资者高女士将此事诉诸司法途径解决。除了诉讼该产品在宣传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外,高女士在给法院的诉讼请求中还称,中信银行未对其做书面的客户风险评估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而中信银行则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表示,“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判断是否违约的依据”。

  进展:中信银行确未采用书面评估形式

  高女士连同其亲朋好友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以9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款名为“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理财产品(产品编号为P07C 80101),该产品为期两年,从2008年1月11日起到2010年1月11日止,产品现已到期,收益为亏损4.51%。“产品宣传在最醒目的地方通俗的表达的是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6%(且上不封顶)的字样,可到期时该产品却亏损4.51%,产品的实际运作和销售人员的承诺大相径庭,让我无法接受。”高女士称。(详情请参阅7月2日本报《投资者质疑中信银行销售违规诉至银监会》一文)

  除了诉讼该产品在宣传及签订协议书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未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之外,高女士认为,在双方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之前,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未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对其财务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

  此前,高女士曾致信中国银监会要求其复查“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产品是否存在违规行为。10月16日,高女士收到了中国银监会北京银监局的书面回复函。回复函称:“关于风险评估问题,经调阅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留存的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销售档案,在有您(即高女士,下同)签字、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盖章的‘中信理财———人民币理财集合计划’协议书上,见到您在风险提示客户确认栏抄录的‘本人已阅读并接受协议中相关条款,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语句和签字栏的签名。”回复函还称,“未见有双方签字的客户评估意见。”

  而中信银行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也表示,“在本案中答辩人(即中信银行,下同)没有采用书面评估的形式。”

  表态:中信银行称银监会相关文件不属强制性规范

  中信银行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表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即高女士)签署《“中信理财———人民币理财集合计划”协议书》前对被答辩人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且在询问过程中答辩人还得知被答辩人在购买蓝筹2号产品之前,曾经购买过中信银行发行的类似理财产品“中信理财之新股支支打1号”。所以,虽然在本案中答辩人没有采用书面评估的形式,但根据被答辩人以往理财的经历、签约时与客户的交流以及对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并最后签约的事实都证明,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对被答辩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开展了评估工作,并足以让答辩人确认被答辩人是成熟、理性和合格的投资者从而与其签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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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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