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罚〔2010〕18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
所辖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河北保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处罚款10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也于2008年,2009年上半年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差额部分共计518.93万元。被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五 与无资格机构签代理协议
豫保监罚〔2010〕33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鸡公山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信阳市南湾湖风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京保监罚[2010]34号显示,信访人反映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存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从业人员不具有保险经纪从业资格、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其负责人海霞被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航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航翔”)签订了《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委托广州航翔代理销售保费面值为20元/张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2009年3月始,广州航翔又委托广州市花都区航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航服”)代理销售你分公司《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产品。花都航服韶关营业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阳光人寿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六 阴阳保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间,从事缮制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阴阳保单、保费和手续费未据实入账行为。被河北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无独有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财险)也被查出,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间,从事缮制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阴阳保单、保费和手续费未据实入账行为。永诚财险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十万元。
同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险),也因同样的问题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之七 套取费用、截留保费
内保监罚 [2010] 21号显示,内蒙古保监局于2010年5月19日至5月28日,对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下称合众人寿)进行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合众人寿于2009年至2010 年5月,委托内蒙古伟坤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共计代理销售“航意险”保单53513份,保费收入1070260元。
另外,该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5月,利用“呼和浩特市建工生产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建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385568元,用于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支付手续费。并于2010年1月至5月,截留保险费1450520元。
对此,内蒙古保监局对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合并罚款35万元,并处停止接受航意险新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鲁保监罚[2010]37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朱焱(平安财险临沂中支总经理)、滕启超(平安财险临沂中支财务部负责人)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费用不真实;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未录入系统; 跨年度调整保费收入。
为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1年;朱焱予以警告、罚款3万元;滕启超警告。(记者 路英 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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