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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卡内钱无故不见 持卡人状告银行胜诉(2)

2010年12月02日 14:24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飞航的诉讼请求。常飞航不服判决,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持卡人胜诉银行赔钱

  2010年4月7日,常飞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提出农行伊川县支行支付储蓄存款14012.09元及利息费用等诉讼请求。2010年7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农行伊川县支行辩称:上诉人常飞航在我行存款三年多的时间里,其本人存取款情况完全正常,没有异常现象,因此上诉人常飞航的损失我行不应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常飞航有举证我行存在过错的责任,但上诉人常飞航并没有证据证明;常飞航一审提供证据说明其银行卡资金被盗,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立案,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来界定彼此的民事责任;上诉人常飞航承认到公安局报案的事实,说明上诉人常飞航的损失应由犯罪人来承担,不应由被上诉人农行伊川县支行承担。

  经过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行伊川县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未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常飞航在自助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其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民事处理无关,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涉及刑事部分处理,农行伊川县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进行审理。故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于理于法均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8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常飞航银行卡存款损失14012元;驳回常飞航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取款时要保护好密码

  办案法官提醒,近几年,我国银行卡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在ATM机上动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犯罪分子通常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给许多人带来惨痛的损失。而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当受害者诉诸法律,起诉银行时,有些案件又会因为举证困难等原因败诉。因此,取款人在取款之前要分辨提款机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河报 首席记者 任双玲 通讯员 牛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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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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