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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新规不见下文 公众声音因何遭冷落?(3)

2010年12月07日 09:0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监管机构:是“教练员”还是“裁判员”?

  显然,这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出台是一场多方利益的博弈。在此过程中,究竟谁能代表公众利益发声呢?

  “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是公权力机构,另一方面是一些社会团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均应代表公众利益。

  然而,不为广大公众所知的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的银监会,每年均向商业银行征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记者手持的由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及今年9月发布的两份通知表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的征收额度与银行实收资本及资产总额存在关联。

  与之相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已成为拉动银行业绩增长的重要引擎。上市银行半年报显示,可统计的15家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382.92亿元,涨幅达35.13%,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增速普遍已超过传统息差收入。

  “正因为与此相关的利益勾连,银行业监管部门为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充当‘保护伞’,导致银行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一再上演。”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十分犀利地指出。

  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而这也正是今年年中众多商业银行单方面设定服务收费或上调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不少法律界人士却质疑其与现行《商业银行法》相抵触。《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细心的人士注意到,与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只提“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不提对公众相对有利的“政府定价”不同,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提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而银监会的发文丝毫未提及政府定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措辞不同,可以看出二者立场有差异。

  “政府定价介入力度更大,政府定价机制是同企业某些见利忘义行为相抗衡的有效制度。”刘俊海说。

  “这种差异,或许正是新规迟迟不见下文的重要原因。”董正伟猜测说。

  由于采访两部委未获正面回应,记者尚无法求证,上述猜测是否就是新办法迟迟未见进展的真实原因。

  不过,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作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宜成为利益攸关方,否则难以站在公正立场维护公众利益。

  “这也是商业银行不断出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价格,老百姓反响强烈,却得不到银行监管机构任何有效制止的根源所在。”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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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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