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几何级数迅猛发展的网上支付将被纳入央行的管理范围。昨天,央行正式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央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相关机构的注册资金最少3000万元人民币。这一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举将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提供网络支付
应获得许可证
央行这一文件针对的是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央行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并依法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央行还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注册资本最少
三千万人民币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比如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参与互动(0) | 【编辑:梁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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