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3千万 业内普遍感觉门槛不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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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3千万 业内普遍感觉门槛不高
2010年06月22日 14:14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第三方支付准入门槛:三千万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央行令称,由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此令一出,悬在众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地——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相关人士昨日表示:“管理办法对行业是好事,我们将积极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

  第三方支付将获正名

  “第三方支付”近期是一个热词。业内人士此前对央行的第二代支付管理系统有所误读,认为是“挤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生存空间”,为此曾爆发“国家队”和“草根队”之争。

  对于“国家队”之说,5月份,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向媒体表示:央行打造的所谓“超级网银”,其功能是实现各银行网银的互联互通,对第三方支付组织不会有太大影响。

  虽说“国家队”不施压,但“出生证”却迟迟没能落实。这几年,始终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心病。规模较大者如支付宝,迫切希望《办法》的出台能为其正名,而更多小企业则担心不符合《办法》的准入规定,庞大的前期投资打了水漂。

  昨天的消息,无疑让这些企业石头落地。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特指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央行表示,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准入门槛不算低:注册资本三千万以上

  业内人士普遍感觉《办法》门槛不算高。

  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对支付机构设立的准入门槛:首先应该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一位银行界人士私下对记者表示:“我们内部曾经揣度过央行可能给出的申请标准,觉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起码得5亿以上,这次的下限却是1亿。不过相信央行有自己的考虑。”

  一位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此外腾讯旗下的财付通、银联旗下的ChinaPay以及快钱等做得都不错。

  “原来业界普遍觉得,这4家是有希望拿牌照的;可按这次《办法》给出的准入门槛,符合要求的企业数量远超4家。”

  另有人士估计,目前全国排名前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资本应该都在1亿元以上。

  为了规范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办法》也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这个“资金托管”的要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这并非新规定,而且包括支付宝在内的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一直也都是这么做的。(记者 钟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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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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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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