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险企监管 保监会拉网式排查摸家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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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险企监管 保监会拉网式排查摸家底
2010年06月24日 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分析人士表示,保监会一日内下发两道通知,目的是摸清快速发展变化中的险企家底,加强行业监管。

  险资境外投资要定期上报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统计调查对象是国内保险机构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并且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各类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子公司(一级子公司,不含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等。

  统计调查涉及的内容较为详细,包括境外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股权投资情况、员工人数等基本信息;境外机构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资产总额等业务、财务信息等。

  上报内容涉及年报和季报,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均需报送年度报表,没有境外机构的公司应回函说明。

  根据通知,友邦各分公司情况由友邦上海统一汇总上报;属于集团公司的将统一由集团上报。

  员工持股列入股权调查内容

  根据《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保监会准备在近期对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调查内容方面包括保险机构股权情况和股东基本情况两大类。

  股东基本情况不仅包括保险机构股东名称、企业类别、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权状况等基本情况,还涉及股权代持情况和员工持股情况。如:员工持股公司名称或代持股公司名称、资金来源、涉及员工人数、实施时间、入股时间、入股价格、表决权的行使安排等,并上报员工持股具体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资本构成情况需列明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需列明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资金来源、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与保险机构各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等问题也需要做出声明,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关联关系,则需详细说明。

  据悉,本次调查内容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情况说明材料应于2010年6月25日前送至保监会。

  最后,保监会警告称,将适时对此次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报送不实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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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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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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