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陵一“慰安所”遗址被无偿捐赠引官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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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陵一“慰安所”遗址被无偿捐赠引官司

2010年07月05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董家大院曾经的租房者在庭上辨认半世纪以前的“分家契”。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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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家沟日军“慰安所”,地处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城,属日军侵占龙陵后,强占民居而设立。战后,该房屋被弃用,但其房屋的产权一直属于董氏家族成员集体共有。

  2009年,72岁的董桂鹤被60岁的侄女董淑静告上法庭。原因是:董淑静认为自己作为董家大院的房屋继承人之一,两位长辈在捐赠大院时,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2009年12月3日,龙陵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因多种原因中止审理。近日,此案再次开庭。

  1921年,龙陵县董腾龙、董从龙兄弟在董家沟28号建起董家大院。1942年,日军侵略的战火烧到西南。4岁的董桂鹤由妈妈番石玉抱着开始了逃亡之旅。此后两年半,董家大院被日军开辟成“慰安所”。

  1945年1月,董桂鹤和部分亲人回到了董家大院。随后,家族大部分人去了缅甸。

  根据董家大院继承人示意图显示,目前,董家健在的元字辈,仅有董腾龙的孙子董元振、董从龙的孙子董元信和孙女董桂鹤。董元振和董元信均定居国外。

  2005年,在征求了董元信的意见后,董元振特意回国,与董桂鹤一起以董腾龙和董从龙的名义,将董家大院无偿捐献给龙陵县政府。同年,董家大院被列为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次年,又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随后,龙陵县政府向国家申请了200万元资金,着手修缮董家大院。

  “看到有人在动房子,我才知道房子捐给了政府。作为后人之一,我怎么不知道?”董淑静认为,董桂鹤的捐赠行为没有征求她的意见,侵犯了她的权益。在向各级部门反映均未获得满意答复的情形下,董淑静将董桂鹤告上法院。

  董桂鹤承认,没有征求董淑静的意见,但说在捐赠的第二天,侄女就知道了捐赠的事,当时侄女并没有提出异议。是董淑静后来认为,政府对房屋进行修缮后,房屋的价值提高了,所以才提出赔偿。

  2009年5月14日,龙陵县政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县长专门组织调查组,对董淑静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当地政府认为,董家的继承纠纷与县政府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董家大院的产权已完全属于龙陵县政府,县政府没有归还的义务。

  2009年6月16日,龙陵县公证处在认真调查董淑静夫妇所反映的问题后,对其于2005年作出的公证着手进行了复查。7月1日,公证处认为当初审查不够细致,作出撤销赠予公证书的决定。这一点,成为了原告起诉的理由之一。

  原告方认为,既然公证书都已经撤销,那么被告的捐赠行为也是不合乎相关程序规定的。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反驳称,公证书被撤销,并不代表捐赠无效,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关联,只要捐赠双方自愿,捐赠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公证。

  去年12月3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因多种原因对此案作出了中止审理。之后董淑静再次以其母亲杨兆兰对董家大院享有继承权等为由申请法院恢复审理。

  在6月29日的庭审中,董淑静认为,其母杨兆兰和她作为享有对董家大院继承权的人,董桂鹤的举动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当日的庭审中,董桂鹤的代理人认为,董淑静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既然杨兆兰是原告,董淑静就仅是杨兆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主体违法;董淑静主张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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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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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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