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曾万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9日15时,被告人曾万刚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李清武(被告人姐夫)、杨涵行至108国道1499公里处,左转弯时与唐流红驾驶的相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杨涵、被告人本人受伤,李清武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被告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违法超员载人,超速占道行驶,且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流红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转弯会车时车速较快,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李清武系被告人姐夫,杨涵系被告人亲属。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法庭出具书面申请,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但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鉴于此现状,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在考虑上述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缓刑判决。(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马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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