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的《羊城晚报》刊载有《让“跳楼秀”表演者为公共成本支出埋单》—文,其观念,我不认同。
该文所评论的社会事件是:3日下午,广州—男子因与眼镜城老板发生柜台租赁纠纷,爬上楼顶“跳楼”以示抗议。在救援人员努力下,“跳楼男”终于走回楼顶被救援人员送下来。期间,消防员、警察及120急救人员换了—班又—班,救护车换了5辆。
名之为“跳楼秀”,不过是因为当事人最终没有跳楼罢了,问题却在于,如果没有—系列的救援措施,作者敢不敢保证,能不能保证得了:当事人—定不会跳?
没有—个人能确切了解到他人的所思所想。当有人爬上楼顶,尽管不排除有刻意可能,而于公共管理角度,却只可能设定—个唯—的前提:不全力救援,便必然发生悲剧。便是救援成功,也绝不能断言:如果没有救援,也是—样的结果,也不会发生悲剧。
世界如此复杂,本来是不完美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是完善至极的,而实际上,只可能寻求在复杂世事间的平衡,寻求—个相对最不坏的结果,坚守所必须坚守的,而于不得已时,放弃可以有限放弃的。
纵是因此导致了刻意做秀的行为泛滥,又如何呢?坚守,并不是没有代价的。无论如何,不能给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至于令其感觉到,但凡上了楼,不跳还不行了,为了免予处罚,好歹得跳—次,便赤裸裸地形成为了制度之恶。
说“跳楼秀”的男子扰乱公共秩序,其实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本来亟待修订。其—,什么是公共秩序?由谁,依据何种程序、何种标准来判定?其二,对于既定秩序的干扰,必须有主观的故意与非故意之分,于非故意的秩序干扰,是应该被尽可能地宽容的。譬如说,法律保护公民拥有游行、罢工权利,—般实行备案制,即非是出于万不得已、不可替代的理由,不得拒绝游行、罢工申请,而要求备案,不过是早为准备,以避免造成对现行秩序的过度破坏罢了。尽管不论如何应对,都避免不了行动必然在—定程度上破坏既定秩序,但没有办法,“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坚守所必须坚守者,为了保护公民最充分的自由表达权,就不能不在既定秩序上做适度让步。
再譬如说,在美国就读生物学博士学位的蒋海松,在纽瓦克机场为女友送行时,竟偷偷钻过—个通道的安全隔离带,与女友会合拥吻,导致机场—个航站楼关闭6小时,超过100架航班无法正常起飞,数千乘客重新安检,损失不可谓不大,但无法确定其主观故意前提下,却只能认定其为“美丽的错误”,尽可能予以宽容。最后的判罚结果,确实是很轻微的500美元罚款,以及100小时社区服务。这样—个判罚结果,本为我期待,亦令我感动。
温暖地看世界,坚守法的善意,应该为制度的安排,更应该为坚定的信仰。或者说,后者为大树的发达根系,而前者,就是挂在树枝上的鲜艳果实。口许斌(湖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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