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炎热“烤验”各国高温立法 中国需借鉴国际经验(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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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炎热“烤验”各国高温立法 中国需借鉴国际经验(3)

2010年07月08日 08: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国高温立法需借鉴国际经验

  据了解,我国内地城市曾经有两个有过高温保护方面的立法,一个是重庆一个是深圳,但“活”到现在的立法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深圳早在2009年终止了其高温保护办法。而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顶着各种各样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我国关于高温的法律法规存在三个问题,一方面是标准太低;另一方面,应该从国家立法来讲,而不是由各个地方来规定;第三,应当由国家作一个统一具体的标准规定。”关怀表示,地方规定从立法的层次看低了一些,另外,目前国家法律只是从原则上说了相关规定,不具体。

  关怀进一步阐释道,要提高它的津贴标准,数量不一定要一刀切,但是可以以购买物质量作为标准。此外,关怀还认为,目前高温劳动相关保障规定的强制力不够。

  “对相关规定,很多产业工人目前都还没有落实到位,津贴应该用到有迫切需要的产业工人。”关怀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楯认为,高温立法涉及到劳工权利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企业总希望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就影响到劳动者权益。利益之争就需要国家协调,通过协调来达到衡平利益,立法是个很好的手段”。

  李楯进一步解释道,我国的立法精神整体体现为以人为本,从价值取向上来讲,法治本身就是要公平,同时我国也参加了很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于屏(化名)是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某项目的负责人之一,她告诉记者,高温下是否应该立法规定在酷热天气下停止所有户外工作,必须从多方面审慎考虑这问题,特别是实际执行和操作方面。

  在于屏向记者出示的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明确提出了,“工厂应采取有效和适当措施,使各个工作房都能得到并保持合理的温度以保证室内工人有合理的舒适条件,并能防止工人健康受到危害”,其中还特别提到:

  “墙壁和屋顶的建筑材料的设计,必须保证不超过合理的温度,并应尽可能保持低温”;

  “由于工厂的工作性质会产生或将会产生高温时,应采取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如将发生高温的制造过程从工作房分开,将热的部分隔离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以保护工人”;

  “政府可对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工厂的任何部分规定适当的通风和合理的温度标准,并指示应在规定的处所和位置设置温度表”;

  “政府如果认为将外墙或屋顶或窗刷白、施行喷雾或隔离和遮挡,或者将屋顶提高,或者利用空间和双层房顶或使用隔热的屋顶材料将屋顶隔离,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能够降低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高温时,可以规定该工厂应采取此类措施”。

  此外,于屏还建议,根据国外高温立法既成的经验,应该通过法律将高温下劳工保护问题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诸如高温下劳工权益保护这样的问题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国外的倡导者中,政府往往担负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是较早颁布法律、法令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范的国家,目前美国已经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内容。在美国的影响下,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像工作条件这样的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例或内容标准。只有政府在立法中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通过行政力量来强制实施国家颁布和制定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工标准,才能更好地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于屏说。(本报见习记者任雪 本报记者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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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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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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