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猥亵强奸未成年女儿4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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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猥亵强奸未成年女儿4年

2010年07月09日 11:1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事发龙岗龙城街道 受害少女不堪受辱报警 父亲被抓时竟被搜出“迷情水”

  ●法律专家指出案件凸显未成年人保护缺陷

  所谓虎毒不食子,但龙岗一名男子竟然常年猥亵、强奸自己的未成年亲生女儿,直至她不堪忍受,报警将自己的父亲抓获。昨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该院以涉嫌强奸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嫌疑人杨某。

  案情:

  11岁开始遭生父性侵犯

  龙岗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7月,嫌疑人杨某便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南约某出租屋内开始对年仅11周岁的亲生女儿小芳(化名)进行性侵犯。

  2008年7月份,杨某在南约某工程工地宿舍趁无他人在时,又对当时年仅13周岁的小芳连续多日强奸。以后,只要杨某的妻子(小芳的生母)不在家时,杨某便经常对小芳强行进行猥亵乃至发生性行为。

  今年6月6日晚9时许,小芳独自一人在出租屋内看电视,杨某从外面喝完酒回来也坐在床上跟女儿聊天,突然萌生再一次强奸女儿的冲动,便关掉电视,一把将女儿推倒在床上并在其身上摸来摸去,小芳极力反抗,抓伤杨某并在右手臂大力咬了一口,然后趁杨某不注意跑出门外,到龙岗区盛平派出所报警。6月7日凌晨,杨某被盛平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还搜到一瓶蓝精灵迷情水。经审讯,杨某对其强奸亲生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调查:

  类似恶性案件多发

  记者调查发现,深圳关外曾多次发生过禽兽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的案件,而且案件都是发生在一些贫困的农民工家庭。

  2008年,龙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禽兽父亲强奸亲女案。禽兽男子梁仕某在去年多次以玩游戏为名诱骗强奸了自己未满14岁的亲生女儿,被法院裁定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案情显示,梁仕某的女儿小梁案发时未满14岁。

  经查明,2007年4月开始,梁仕某多次在出租屋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对亲生女儿实施奸淫。同年12月15日,梁仕某在出租房内企图再次强行奸淫小梁,小梁奋力反抗,被刚好回家的妈妈撞见。妈妈马上带着小梁到派出所报警,民警遂将梁仕某抓获。

  同样,在宝安西乡也曾经发生过一起 “禽兽父亲”把魔爪伸向自己的两个亲生女儿,并长期奸淫达6年之久的案例。

  案情显示,从2002年上半年开始,禽兽父亲李某某在其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的住所内,趁与亲生大女儿独处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于事后威胁被害人不得告知母亲。

  此后直至2005年期间,李某某长期又以同样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十余次。

  2006年7月,李某某的二女儿来到深圳务工,李某某又对其产生了邪念。李某某以询问女儿是否有男朋友为由要查看二女儿的身体,二女儿随即反抗,但在父亲的威逼下还是遭到强暴。

  此后直至2008年2月,其二女儿被迫长期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十余次,其间李某某二女儿因怀孕被李某某带去人工流产一次。

  专家呼吁:

  建立专门机构救助未成年人

  此类案件屡屡发生,应该再一次敲响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侵犯的警钟。法律专家呼吁,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可操作性。深圳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张海霞说,“我们不需要探讨罪与非罪的问题,这种长时间的反复强奸自己亲女的案件,凸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不足。”张海霞分析说,目前我们社会上很多机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比如共青团、学校、街道办、居委会、社区等等,但是从案例上看来,这些机构的可操作性不强,效率太低,才导致类似伦理悲剧频繁发生。

  对受害小孩来说,报警求助可能遭遇父亲被抓后自己失去生活来源,无法生存下去的问题。“甚至可能连其母亲也会担心失去生活来源而默认这种惨案的发生。”所以,应该成立专门的应急救助未成年人机构,同时让未成年人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比如香港就有专门的福利署负责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向其学习。

  深圳性学会会长陶林则认为,虽然这几个案例都是发生在低层次的农民工家庭,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这种情况与文化层次关系不大,并没有特殊的群体特征。主要是道德水准比较低,没有自我约束,加上家庭环境默许了这种行为,没有外在约束。所以要加强普法教育,其次是要有专门的社会救助组织专门介入,引起社会的关注,让受害人敢于揭发这种犯罪行为,让受害人在报警之后生活能够有所保障。(记者王纳 通讯员杨伟杰、杨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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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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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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