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主犯庭审称遭警方“诱供” 三警察出庭作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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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主犯庭审称遭警方“诱供” 三警察出庭作证

2010年07月12日 10: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图为庭审现场。苏晟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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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无锡开庭,就赵某等六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上诉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名警察出庭,履行作证义务,以排除非法证据嫌疑。该案是7月1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江苏省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第一案。

  上诉人赵某,现年44岁,外号“长脚”,无锡人,有多年吸毒史。2007年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其患上严重疾病,被予监外执行。然而不久后赵某即重操旧业,试制出冰毒贩卖。2009年底,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赵某死刑,5名同案犯也被判处相应刑罚。但赵某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7月7日上午,在二审庭审现场,赵某称,公安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法庭调查的第一个环节即围绕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情节展开。公诉人申请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法官允许。一名谢姓警官到庭,他由此成为“两个规定”实施后江苏省第一个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

  谢警官作证结束后,针对赵某和另一名上诉人时某的辩解,另外两名警察也出庭作证,就证据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证明。

  三名警察出庭时,均按法律规定,报出个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等,并签下如实作证保证书。

  赵某的辩护律师沈大海说,根据“两个规定”,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由此明确了警察出庭作证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有助于提高证据获得的合法性和审判的公正性,增强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苏高院刑二庭庭长茅仲华说,侦查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出庭作证,是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他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将贯彻“两个规定”作为刑事审判中一项重要的、常态性的工作加以落实。

  部分江苏省、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60余人旁听庭审。参与旁听和评议的省、市人大代表认为,该案对于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具有示范效应,有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朱 旻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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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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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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