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侵权责任法》拿医院过度检查没办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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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侵权责任法》拿医院过度检查没办法?

2010年07月13日 11:33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出生不到一周的婴儿在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79小时内做189项检查,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糖尿病等项目,花费近6000元。初为人父的家长雷旭(化名)觉得被医院骗了。院方道出无奈:这些检查大多包含在一个套餐里,即便没必要,医生也无权将其从套餐里剔除,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7月12日《南方日报》)

  雷旭7月2日将儿子转至广州某儿童医疗中心。就在7月1日,被人们企盼已久的《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这个新法里恰恰有一条关于医疗检查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给患者的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早就不是新闻了。前不久,广州一名5岁女童误吞一枚弯针,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检查项目多达217项,其中包括艾滋病、梅毒、类风湿等。如果说今年7月1日以前,我们只能在医德范畴抨击这种现象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后,就得归类为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度检查、不必要的检查已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可是,我们好像压根儿就没感受到法律的呵护。“医生也无权……名目繁杂的检测费用无法避免”,这是什么歪理啊?百姓不是医疗专家,不知道哪些检查项目是不必要的还是必要的。那么,该由谁来做出权威判断和界定呢?如果界定都成问题,又谈何之后的索赔、维权呢?

  有识之士提出,对“过度检查”的界定,因涉及到举证责任和鉴定机构的确认等问题,应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其中不仅要有医学专家,拥有良好公德意识和一定威望的社会人士也必不可少。但显然,在目前阶段,这样的建议还只是在设想阶段,但百姓要看病,是不可能等到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成立后才去医院的——那么,在现阶段,《侵权责任法》真的就拿医院过度检查没法子吗?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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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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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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