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4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适应对外援助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对外援助效益,商务部对《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9号令)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全文如下: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任务,包括援外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和设计任务、施工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是指,承担上述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以下简称援外成套资格)。
第二章 资格序列、类别、等级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援外成套资格分为援外专业考察和设计企业资格、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和援外施工监理企业资格三个序列。
第七条 援外专业考察和设计企业资格分为建筑行业、公路行业和其他行业三个类别。
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和其他工程三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类资格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公路工程类和其他工程类资格不分等级。
援外施工监理企业资格分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和其他工程专业三个类别。
第八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基本条件是指,各序列、各类别、各等级援外实施企业均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特定条件是指,特定序列、类别和等级的援外实施企业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盈利;
(四)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五)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 援外专业考察和设计企业资格
第十条 援外专业考察和设计企业,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一)建筑行业类
1、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专业资质;
2、申请前2年完成的对外设计咨询任务营业额累计不低于180万美元,或援外成套项目相应类别设计费合同额累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公路行业类
1、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或公路行业工程设计甲级专业资质;
2、申请前2年完成的对外设计咨询任务营业额累计不低于150万美元,或援外成套项目相应类别设计费合同额累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行业类
1、具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和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的最高等级设计资质;
2、申请前2年完成的对外设计咨询任务营业额累计不低于40万美元,或国内工程设计任务合同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企业按本办法获得援外专业考察和设计企业资格后,可以承担资格规定的行业类别下和相关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援外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和设计任务。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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