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驾车违停被处罚 事后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律师驾车违停被处罚 事后反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2010年07月21日 10:4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下午2点,律师郑克开着他的银色奥迪A6轿车来到法院。与平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份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原告。

  今年3月,郑克因为违法停车,被交警开了罚单。他不愿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被处罚人必须要到交警队接受处罚。他提出,如果交警能上门,他愿意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交警再次通知他到交警队接受处罚,郑克认为,交警没有及时处罚他,以“行政不作为” 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违停被贴罚单,律师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

  今年3月14日,郑克把车停在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罚单。

  3月16日,郑克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大队发出申辩书,同时还附上了抄告单和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但他不愿意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他说,如果交警能将处罚决定书送上门,他将当场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海曙交警大队再次通知他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郑克认为,交警部门以“被处罚人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就不做行政处罚,是行政不作为。

  6月18日,郑克将海曙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昨天,海曙区法院公开受理了这个案件。

  庭审激辩:法律是否规定,必须是违法者上门接受处罚

  海曙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海曙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志平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郑克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过程包括:口头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申辩、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等。

  王志平说,这些程序,只有当事人亲自到交警部门才能完成。因此,一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人都是这么做的。

  对此,郑克说,只要交警上门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的程序,全都可以完成。因此,这不能成为交警不处罚的理由。

  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法学界人士: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说,行政法有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假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警不能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但是,赵振良表示,如果要求交警上门处理违法行为,将急剧增加执法的社会成本,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法条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现实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个案子就体现了这点。”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仕法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假如要交警亲自上门处罚违法行为人,这将对警力提出极高的要求,

  庭审后,王志平说:“时常碰到难缠的交通责任认定的案子,但这样的事,我还是生平第一次碰到。”

  一位不愿具名的老交警说,既然已违法,理应由当事人上门来接受处罚,海曙交警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也从来没有上门送处罚决定书的先例。”

  郑克说,其实海曙交警大队离自己家开车不到10分钟,而且他只是被罚150元,因此,从经济上考虑,他完全没必要打这场官司。他认为自己在打一个公益性的官司,如果赢了,以后司机们碰到类似情况,就不用跑到交警部门去处理了;如果输了,就算是为法制的完善尽了点力。本报通讯员 李义山 应霞 本报记者 王益敏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