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为“保留”公司财产伪造欠条邀亲戚状告自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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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保留”公司财产伪造欠条邀亲戚状告自己

2010年07月22日 09:58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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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虚假诉讼,俗称为“自己告自己”。当然,这种看似离奇的诉讼,几乎无一例外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印章中的秘密

  一起看似简简单单的债务诉讼,谁知官司没打成,原被告双方却先被拘留了:原告蒋某被拘留7日,被告袁某被拘留15日。

  今年3月,蒋某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起诉,称被告袁某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了31万元没有还。作为证据,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落款日期为2007年3月26日,借条上还盖有袁某公司的印章。

  表面上,这跟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没什么区别。今年4月底,龙湾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蒋某和袁某均出庭应诉。

  “我当时隐约觉得案件有些蹊跷,尤其是借条看起来有人为加工的痕迹。”承办法官介绍说。为此他在庭审时询问得特别仔细,结果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蒋某、袁某回答各不相同。但是,仅凭借款细节不一样,还很难认定是虚假诉讼。

  承办法官决定从借条上的印章入手,因为公司印章制作需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实行登记制度。到公安机关一查,果然有问题:借条上的印章申请制作时间为2008年9月1日。

  “2008年制作的印章,居然盖到了2007年的借条上。”面对铁证,蒋某、袁某瞠目结舌,大呼“太粗心”,不得不承认伪造欠条的事实。

  原来,蒋某和袁某有亲戚关系。因为袁某的公司陷入多起债务官司之中,面临破产,为了“转移保留”一些公司财产,他找到蒋某,制作虚假欠条。

  现代版苦肉计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黄盖毕竟还要受皮肉之苦。虚假诉讼这一现代版‘苦肉计’,却几乎没有成本付出。”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法官张毅曾经揭穿多起虚假诉讼。据他介绍,虚假诉讼案双方当事人的到庭率比较低,大多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就像蒋某和袁某一样,如果自己不出庭,让律师出庭的话,这件虚假诉讼案件就很难辨认出来。

  更关键的是,为了尽快把法律文书骗到手,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基本上都会要求调解。“只要双方同意调解,法官一般很少再对事实本身进行深入调查,这样就容易让他们钻空子。”张毅说。

  类似的案件,防不胜防。2008年12月,陈海东之妻包某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和财产。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不甘心,就找到朋友沈建明,在律师何慧强的帮助下,弄了一张80万元的假借条。

  2009年3月,何慧强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万余元。开庭当天,陈海东爽快“承认”,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所幸,法官心存疑惑,包某也向公安机关举报,识破了这件虚假诉讼案件。

  近年来,我省各地的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关人士分析,关键在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是亲属、朋友、同学等,进行的虚假诉讼不但成本较低,操作方便,还不易为外人觉察,查处难度也较大。

  假案只为真利

  虚假诉讼,往往伴随经济利益而增。

  虚假诉讼最早出现的领域,是在驰名商标认定上。按照以前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大途径,一是工商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的企业,到经济相对落后或偏远地区的法院起诉,称当地的某个体户或企业侵犯商标权等。法院一调查,通常也会发现起诉的内容属实,就下判决书,认定侵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宁波有一家年纳税只有几十万元的企业,通过此类诉讼,被山西一家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这类极不正常的诉讼,从此消失。

  如今的虚假诉讼,基本上集中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分割财产,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财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4类案件中。但综观各类虚假诉讼,不管如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益”始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今年6月,上城区法院发现了一起以集体讨要工资为名的虚假诉讼,涉及人员20余人,金额达800余万元。

  上城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杭州某置业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并有多起债务官司待法院判决。为了把财产转移到自家腰包,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就指使一大帮人提起虚假诉讼。

  亟待严厉遏制

  “虚假诉讼如果不被发现,可以得到很大好处;如果被发现,惩罚力度又很轻。这样一来,虚假诉讼高发也就难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瑛认为,虚假诉讼之所以多发,除了诚信缺失外,还有两个原因:

  一是若要对虚假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伪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在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当事人如果通晓法律,在形式上下足功夫,很难被看出破绽。

  为遏制虚假诉讼现象,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8年11月18日,省高院专门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采取特别审查措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向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以依法通知其参与诉讼等。

  “仅靠法院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虚假诉讼多发的态势。”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认为,要遏制虚假诉讼,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责任。“还有一个有效做法,就是要把虚假诉讼的记录,和社会征信体系结合起来,让虚假诉讼制造者在贷款、出入境、购房等方面受到有力制约,让作假者不敢再作假。”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虚假诉讼和社会整体法治环境密切相关,必须多方入手,整体推进,才能有效减少。在立案、庭审、执行过程中,法官应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相关案件进行详细调查,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人们明白虚假诉讼的危害。还应尽快把参加虚假诉讼者列入社会征信系统。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徐艳芳 闫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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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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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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