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检方首创“赔偿保证金”应对不合理诉求——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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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检方首创“赔偿保证金”应对不合理诉求

2010年07月23日 08:5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如果予以逮捕,不利于和谐;如果不予逮捕,被害人及其家属会有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甚至有可能导致涉法上访。《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上述情况,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交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青介绍说,所谓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新密市检察院针对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以及被害人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一项诉讼保障制度。即在审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未能及时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对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3日晚上7时许,在新密市青屏广场夜市摆摊的农民刘栓有和朱某因为抢占夜市桌椅摆放地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栓有将朱某头部打伤。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朱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6月29日,刘栓有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向新密市检察院提请批捕。

  2010年7月1日,新密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刘栓有因琐事纠纷一时冲动引发该起轻微刑事案件,且其系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一旦被捕服刑,其家庭将陷入困境,从而引发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矛盾。于是,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依照法律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010年7月6日,在新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的主持下,刘栓有家属和朱某双方初步签署了和解协议,商定由肇事方刘栓有家属赔偿被害方朱某损失3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岂料,该协议却在付款时发生意外,被害方朱某要求继续追加赔偿金,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4万元,否则自己不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鉴于案件在和解时出现意外,新密市检察院经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栓有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寻求与被害方和解,且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被害方非合理性诉求不应当全部支持。在当事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新密市检察院要求刘栓有家属按照双方的最初协议,缴纳赔偿保证金3万元(随案件继续审查起诉直到法院判决)。在公安机关收到刘栓有家属的赔偿保证金后,新密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栓有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随后,新密市检察院将不捕结果告知了被害人朱某,并向朱某说明了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理由,朱某对检察院不捕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介绍,这是该院推出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为正确行使逮捕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新密市检察院对如何使用赔偿保证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新密市检察院分管批捕工作的副检察长谷永清介绍说,为了确保赔偿保证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办案中,该院还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与该院推行的不捕说理相结合。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所有实行赔偿保证金处理的案件中,在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详细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将该案的案情及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详细进行说理告知。

  此外,该院还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在准备收取赔偿保证金的过程中,要积极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对因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尚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其赔偿保证金尚在办案单位,为防止被害人因此而引发涉检上访,该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做好信访预警工作。

  本报通讯员张胜利魏春霞

  本报记者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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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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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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