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张兰发现自己怀孕,医生根据她身体状况开出病假单,建议她休息。当张兰重新回到单位准备上班时,却被告知单位已将她开除。近日,嘉定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判令单位恢复与张兰的劳动关系。
2006年5月,张兰进入某净化技术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一日,张兰感觉身体不适至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张兰已怀孕,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她卧床休息一周。之后张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并请了一周病假。11月3日起,张兰回单位上班,但有迟到现象。11月10日,张兰再次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她没有康复建议继续休息一周。4天后,张兰回到单位上班,却发现墙上贴出告示:张兰上班迟到,且没有按照规定请假,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依据公司规定,现做出开除张兰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2008年11月,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张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张兰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张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怀孕有先兆流产迹象而在医生建议下休息,她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单位开除张兰并与她终止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史建颖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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