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规定妻子遭家暴后可把丈夫赶出200米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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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妻子遭家暴后可把丈夫赶出200米外

2010年07月29日 17:12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后

  可以把丈夫赶出200米开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纳入浙江省家暴条例(草案)

  □本报记者 魏皓奋

  在一些欧美电影惊险片中,你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因为妻子遭受家庭暴力,法官发出口头或书面的紧急性保护令,禁止丈夫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手段与妻子接触,甚至将丈夫扫地出门……

  而昨天,这一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的裁定已列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事保护裁定成为地方立法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让施暴者“远离”受害人。

  全省每年接处2万余件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已引起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严重伤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身心,损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安定。

  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受处理家庭暴力案件2万余件,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省人大内务司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说,“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拒不执行保护裁定将构成犯罪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民事保护裁定的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民事保护裁定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民事保护裁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在国外已有,美国有“民事保护令”。法律规定,对施暴者或违反保护令的人可施以无令状强制逮捕,还可以将视其为蔑视法庭而追诉。加拿大有“紧急状态令”,澳大利亚有“干涉令”等。这类保护令是这些国家对受害人最直接、最常见的救济手段。

  可以把被申请人“赶”出200米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裁定。”省高院认为,“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我省条例做出此规定,不失为一项有益的尝试。”

  省高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他指定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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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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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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