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通缉记者”不能止于道歉和撤销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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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通缉记者”不能止于道歉和撤销

2010年07月30日 08:22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

    记者被通缉事件续:警方撤销对其刑拘决定并道歉     

    浙江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

  通缉记者恐吓舆论的闹剧,上演不到一天就收场了。对记者发出通缉令的浙江遂昌公安局之前还言之凿凿称“案件符合法律程序”,昨天即被叫停了。7月29日上午,浙江丽水市公安局调查发现通缉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还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记者的通缉虽然只有短短一两天,但已经制造出了打压舆论、恐吓记者的影响。正如媒体所分析的,这样做也许并非真想告倒媒体和记者,而是想借此向记者施加压力,达到让舆论噤若寒蝉的目的。这纸通缉令,传递的就是这种赤裸裸的威胁和恐吓——为了消除这份通缉令对舆论产生的寒蝉效应,有必要让舆论看到这样的结果:企业不仅实现不了威胁媒体的目的,乱发通缉令的人还会付出代价。

  遂昌公安局的上级丽水公安局判定通缉“不符合条件”,要求遂昌公安局向记者赔礼道歉——问题显然不只道歉这么简单。要深入调查的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既没有充分的证据,也不符合基本的办案程序,何以会发出这个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拘留令和通缉令?仅仅因为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素养这么简单吗?是怎样的一种利益驱动,促使警方站到了资本和企业那一边,滥用权力打压舆论?

  办案的逻辑起码是这样的。媒体披露了上市公司凯恩集团“隐瞒的关联交易”,警方应该去调查被曝光企业的问题,怎么反过来首先去拘捕举报者和曝光者了?即使当事企业向警方报警称商业信誉被损害了,警方也应该依法对双方进行调查,进行充分的采证,而不是对记者进行通缉。公安局是公权机构,应该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为企业服务。

  警方与企业到底是什么关系?当事企业凯恩集团无意中其实已经透露了一点儿秘密。央视新闻频道就记者被通缉一事采访凯恩集团的一个主任,记者问,既然凯恩集团认为记者的报道不实,可以到法院起诉,为什么采取让公安局全国通缉记者呢?这个主任说,我们把情况反映给遂昌县政府,他们就直接让公安局通缉了,“我们是当地的明星企业,这是显示当地政府对我们的关爱吧”。

  原来如此,这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但地方保护不是最严重的,笔者更担心的是,警方与企业是否有着更隐秘的利益关系?所以,通缉不是一撤销就了事,问题也不是赔礼道歉就可以遮掩的。应该进行调查,给公众,给媒体,给受到通缉恐吓的记者一个清楚的交代。 (-曹林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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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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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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