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荒谬的“警察通缉记者”当然必须撤销——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时评:荒谬的“警察通缉记者”当然必须撤销

2010年07月30日 08: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

    记者被通缉事件续:警方撤销对其刑拘决定并道歉     

    浙江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

  最近,《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通缉,报社为此发布严正声明,对此“深感震惊”,并对记者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而舆论更是一片哗然,绝大多数人认为警察此举超越了法定职权,是替私权说话的“家丁”行为。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表示,公安厅正调查此事,有关结果会和媒体通报。

  我欣赏经济观察报社的理性行为——在自己的记者遭到警察违法报复的时候,不是利用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在报端连篇累牍攻击相关的警察和公司,而是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记协申诉,这种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和信赖法律的行动,与浙江遂昌警方甘为本地公司充当家丁的违法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我也对记者仇子明的个人遭遇表示同情和声援。当他遭遇公权的报复特别是警察的违法通缉时,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暂时“蜗居”起来,是可以理解的行为。但他即便遭此厄运,仍相信公道和法律,这让我尊敬。

  根据有关报道可知,仇子明此番对凯恩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督性报道,由一组系列文章构成,有些文章发表在《经济观察报》,有些文章发表在报社的官方网站。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报社官方的声明均可判断,仇子明的批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全部后果,应当由报社而非其个人承担责任。

  这一问题的逻辑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就可以看出,该解释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因舆论监督与其他民事主体如果发生名誉权侵权纠纷,如果是记者的职务作品,则记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只能将报社列为被告。

  由此可知,即便这次遂昌警方认定仇子明的批评报道涉嫌侵犯了凯恩公司的正当权利,也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观察报社的责任而不是记者个人的责任,他们不敢向一家报社违法发起挑战而把报复的矛头对准柔弱的记者个人,是为荒谬之一。

  根据有关资料还可以知道,这次警察通缉仇子明的理由,是认为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据《刑法》的规定,该罪在客观上必须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为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记者的报道,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主观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涉嫌犯罪,如果警方光是听从凯恩公司单方的报案就可以随意通缉一位记者,那就恰恰证明,遂昌警方已经彻底远离了基本的执法理性,而沦为凯恩公司的家丁。是为荒谬之二。

  如前所述,即便认定记者仇子明的文章涉嫌犯罪,这也是一种单位犯罪,应当由报社承担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虽然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但刑事司法实践对打击单位犯罪的惯例,是以追究单位责任为基础、核心和前提,附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遂昌警方只通缉记者而不问报社,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是为荒谬之三。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刑法》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主体的正当权利而非全部权利。作为一家财经媒体,依据《公司法》所确立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原则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性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一家有着明显内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这本属正当的职务行为,也是警察应该保护的合法行动。虽然这种行动可能会损害该公司的商业信誉,但这种损害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和必然的。如果认为记者的正常舆论监督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就对其通缉,那么假如今后证监会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通报批评或者公开处罚了某家上市公司,这同样也会损害被处罚公司的商业信誉,遂昌警方是不是也要去通缉证监会主席呢?

  令人欣慰的是,浙江丽水公安局已经意识到这种错误,责令遂昌公安局依法撤销对记者刑拘的决定。 陈杰人

参与互动(0)
【编辑:吴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