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9·8”矿难4责任人获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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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9·8”矿难4责任人获刑

2010年08月02日 1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郑州8月2日电 (记者 李贵刚)记者2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平顶山“9·8”矿难中玩忽职守的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的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该系一私营煤矿,既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又无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3月,新华四矿被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定为省定128座停工停产整改煤矿之一,但新华四矿并没有按期整改,且以入井整改隐患的名义违规生产。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康双义,男,45岁,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郭春平,男,47岁,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王增善,男,41岁,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第一煤管站站长;范志伟,男,36岁,原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第一煤管站副站长,此四人在本案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四被告人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导致该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双义有期徒刑6年、郭春平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王增善有期徒刑5年、范志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此外,本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新华区新华四矿张培举、矿长李新军等人仍在侦查中。另有12名被告人因涉嫌受贿或玩忽职守犯罪已被起诉,正在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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