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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立法机关应积极回应银行收费

2010年08月05日 09: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3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银行立即清理收费服务项目。这是继发改委表态之后,又一银行收费主管部门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首先,在清理的三类项目中,最受争议的是“合法合规”但不合理的项目。据悉,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银行的服务项目仅有300多种,现在已发展到超过3000种。按照银监会的统计,在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中,真正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非常少,引起争议的收费项目大概占银行收费项目的四分之一。即便是仅有“四分之一”,靠银行自己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解决,能有多大的改善,不容乐观。

  其次,银监会通知的前提仍是暂行办法是有效的。这与发改委的表态也是一脉相承的:即暂行办法有效,但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统筹兼顾。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银行服务收费空间非常大,即便“统筹兼顾”仍无阻银行继续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脚步,这也是点钞费叫停之后,打印对账单收费、重置密码收费等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

  对于两部门的表态,近日,北京、上海的两名律师分别请求国务院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违法审查。8月4日,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建议对暂行办法实施违宪审查,具体包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废止暂行办法;建议国务院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取代银监会和发改委正在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不管是违法审查还是违宪审查,矛头都直指暂行办法。

  首先,律师们认为,暂行办法当时制定的依据商业银行法已作出修改,暂行办法当然无效。

  其次,董正伟律师认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暂行办法仅仅规定了银行的收费权利,没有规定储户对银行定价行为的协商权利,没有规定银行违法收费时担负的相应责任、储户或消费者的救济途径,储户的权利被严重遗忘和剥夺。

  此外,律师们还认为暂行办法违反反垄断法和价格法。自2008年以来多次就银行收费维权的董正伟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现有的各银行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业务收费标准比2008年更加统一或者趋同。如年费、工本费、ATM机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款、取款手续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收费项目都是价格相同。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各商业银行的上述调价行为通过协商一致作出,但调价行为都是先后在2至3个月内推出。

  据悉,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董正伟曾就银行卡存折系列收费进行反垄断举报,要求取消年费、挂失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等。2008年9月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电话告知进入反垄断执法程序,要求随时提供相关证据。2009年5月,董正伟、柏平亮、陈东三律师再次对商业银行协同涨价进行反垄断举报。但由于反垄断法对执法周期不明确,目前还没有执法结果。

  此外,既然是“银行服务收费”,储户和银行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也是必须厘清的概念。董正伟认为,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投资理财可以收取服务费,但储蓄类存款不能收取“服务费”。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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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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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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