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严禁“钓鱼执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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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严禁“钓鱼执法”

2010年08月10日 15:2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严禁“钓鱼执法”,避免多头执法,杜绝同案不同罚……记者9日从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重庆将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缩小裁量空间、限制随意裁量,提升依法行政的公信力。据悉,这是重庆首次以规章形式专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产生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重庆市政府常务会9日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从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从重处罚3个方面分别予以规定。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减轻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作为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文件的直辖市,重庆突出三大创新。重庆市法制办主任唐建华介绍说,对广受诟病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创新设立“一事不再处罚”规定;为统一处罚尺度,上述办法创新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案例评析等形式,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这一办法还对证据的采集采信、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处罚实施机关的说明制度和指导改正作了创新性规定,特别是告知、说明、申述等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程序保障更加有力、到位。

  与此同时,此办法特别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禁止情形。例如,不得“钓鱼执法”,即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针对罚款这一适用范围最广、裁量幅度最大、出现问题最多的处罚种类,此办法规定了确定数额的基本准则,并确定了遵从惯例等适用规则。

  唐建华表示,重庆还设置了投诉、纠错、评查、指导、追责等制度,并重点突出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两项制度,强化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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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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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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