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亮剑”黑心煤矿 惩治涉煤犯罪须用重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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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亮剑”黑心煤矿 惩治涉煤犯罪须用重典

2010年08月11日 13:43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涉煤犯罪被判刑

  8月2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月底我省法院审理的四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情况。

  2008年10月29日19时10分许,济源马庄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济源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煤矿投资人、矿长范旭营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范营柱以及生产负责人王小庄有期徒刑六年;包工队队长姚卫东、探水员牛军委有期徒刑三年;分管生产的副矿长郎运动、分管技术的副矿长王同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6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汝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局局长康双义有期徒刑六年、副局长郭春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第一煤管站站长王增善有期徒刑五年、副站长范志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7年5月16日,登封马岭山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名工人死亡。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该矿总经理刘万军、操作员李跃锋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郑州新丰二矿发生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造成37人死亡。登封市人民法院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安全员刘金安有期徒刑四年。

  四起案件的判决,标志着我省政法机关对黑心煤矿开始“亮剑”。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司法机关果断“亮剑”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数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前不久,在省委常委会听取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时,省委书记卢展工怒斥黑心矿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求加大打击力度。一方面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严惩违法开采的黑心矿主,严惩以权谋私、官煤勾结、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

  为落实卢展工书记的讲话精神,7月底,我省司法机关相继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打击涉煤犯罪工作,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省法院:按照“依法从严、及时惩处”的要求,对因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仍继续冒险生产以致酿成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惩处而逃匿或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故意延迟不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以及官商勾结、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实刑的,不得判处缓刑。

  省检察院:坚决惩处出资人、经营人等幕后老板;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煤爆炸物品专项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爆炸物犯罪;深挖涉及煤矿开采领域的贿赂犯罪,剪断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纽带;从重惩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省公安厅:对所有违法生产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黑心矿主,坚决做到依法严惩不贷。全面加大涉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由非法民爆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发生。对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安检发现的违法生产小煤窑,坚决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迅速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严查,决不放任迁就。

  省司法厅:加强对中小煤矿的法制宣传,提高煤矿工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的优势,及时发现小煤矿内部问题。针对煤矿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对于农民工讨要工资、工伤赔偿等诉求,一律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惩治涉煤犯罪须用重典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发,有很多原因,既有黑心矿主违法生产的原因,也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原因。但很多人认为,对有关违法人员打击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009年5月1日,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但一直隐瞒不报。后被当地相关部门查实。同年9月,伊川县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对王国政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王国政在缓刑期间,仍作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违法乱纪、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最终导致“3·31矿难”发生, 造成44人遇难、4人失踪、2人受伤。

  不少人认为:“如果当时对王国政判处重刑,‘3·31矿难’也就可能不会发生。”

  今年7月,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董振亭,案件承办人张占伟分别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事实上,对涉煤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引起了我省司法机关高层的高度关注。

  在7月27日省法院召开的贯彻卢展工书记讲话精神的专题会议上,省法院院长张立勇毫不隐讳地说:“我们对黑心矿主违法违规生产的惩罚力度太小了。多年来,不论事故损失大小、死亡多少,对煤矿有关负责人的量刑最高也就是三到四年,对煤炭监管人员处罚更轻。综观几年来司法机关所办的涉及煤矿事故渎职案件,涉案人员大多都是判处缓刑,有的甚至还保留着公职,毫发无损。”

  “要回过头来,查查对这些渎职案件是怎么判的?是不是依法判的?还有没有什么问题?”张立勇说。

  在省检察院召开的贯彻卢展工书记讲话精神的会议上,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也坦言:“煤矿事故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复杂、交易隐蔽,存在发现难、查处难、责任区分难等问题,致使对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查处较少,对涉及煤矿事故的其他犯罪深挖不够。人民群众对此还不满意。”

  “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蔡宁表示。

  近日,省法院连发三个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严打涉煤犯罪,对黑心矿主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判刑。省检察院也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

  依据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俊华认为,现在酒后驾驶肇事,还可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而造成多人伤亡的矿难,最高量刑只有7年,显然没有威慑力。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期。⑤8 

  相关链接

  煤矿事故中涉及的主要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犯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报记者 李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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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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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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