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得擅卖——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律师: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得擅卖

2010年08月18日 16:5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于燕弟律师(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

  高女士:我和丈夫2004年结婚多年,近年来感情恶化,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思。我们婚后买了一间门面房,当时没想太多,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该门面房一直由赵某承租,最近赵某忽然搬走了,我这才知道丈夫已经背着我将该门面房低价转让给了他的一个老朋友。请问,他们的买卖行为有效吗?

  于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是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进行处分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你丈夫擅自出售门面房,卖房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而且,买方是老朋友,低价获得,也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主张他们的买卖行为无效。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